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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邓本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邓本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272号申请人: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B区912-2室。法定代表人:陶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本涛,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本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6)办字第3057号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泓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功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