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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执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正全与被执行人文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全,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正全,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58********),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大兴镇河口村干田坝一社**号。被执行人文英,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1********),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教师,住永善县大兴镇河口村干田坝二社**号。申请执行人谢正全与被执行人文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29日,我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文英给付谢正全香蕉园补助费222036.3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8114元,由原告谢正全承担4138元,被告文英承担3976元。后文英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云06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文英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正全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文英及任锡美在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兴信用社的存款141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976元,本案已兑现金额为137024元,尚未执行金额为85012.31元。因文英全户人员账户冻结余额不足,谢正全申请先予兑现部分案款后,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冻结金额足以兑现剩余案款时再恢复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1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谢正全发现被执行人文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陈祖宣人民陪审员  何顺发人民陪审员  邓方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