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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碧霞与刘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碧霞,刘奕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民初97号原告:吕碧霞,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刘奕婷,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韶关市武江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吕碧霞与被告刘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碧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奕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碧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3960元,合计239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2日,被告刘奕婷以办事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原告作为被告的朋友,见被告十分着急,遂将现金2万元交给被告,被告也出具了借条,并口头承诺所借款项在四个月后一次还清并计付银行利息。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却称资金紧张,请求宽容些时间并表示照计利息。原告再次相信了被告,但被告却并未兑现承诺。关于利息,因被告亲口承诺付息,故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20000元×月利率0.275%=55元/月。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共计4个月×55元/月=220元。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共计34个月×55元/月=1870元。1870元×2(双倍计)=3740元。合计3960元。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述请求。刘奕婷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22日,被告刘奕婷以急需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人民币2万元,原告之后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亦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刘奕婷现借吕碧霞人民币贰万元整。”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双方对于借款利息及期限并未作约定。从2015年起,原告与被告刘奕婷失去联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请求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1月10日计付至2017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不再主张。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奕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刘奕婷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原告吕碧霞要求被告刘奕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也是原告自行处分诉权的表现,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被告刘奕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奕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碧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实欠本金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吕碧霞负担98元,被告刘奕婷负担30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奕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江婷审 判 员  成燕萍人民陪审员  叶灿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