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晨雅翔文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晨雅翔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履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石杰,黄春忠,叶小兰,叶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翠泉别墅36号。法定代表人:侯维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晨雅翔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经路11号(第三层315-4室)。法定代表人:石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履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迎福里37号315。法定代表人:石杰,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杰,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春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小兰,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谋宏,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晨雅翔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履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石杰、黄春忠、叶小兰、叶谋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