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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783号原告马红伟,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2日,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土桥村086号,身份证号:622621198409021017。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毕迎桢,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录,男,汉族,生于1948年4月4日,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东江水行政村二社150号。身份证号:622621194804040535。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伟诉被告李树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伟2017年5月3日以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红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