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侯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499号被执行人:侯江,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大学本科文化,原山东渝州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侯江于2017年5月17日被本院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71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侯江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侯江价值人民币500000.00元的财产或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江的等额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相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庹贵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