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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钟继雄与吴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继雄,吴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钟继雄。被执行人吴永成。受裁定人乔韦云。钟继雄与吴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吴永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2016)川0105执1080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吴永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的车位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2017年4月22日拍卖成交,成交价79900元,买受人乔韦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执1080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吴永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车位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吴永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车位过户给受裁定人乔韦云。四、受裁定人乔韦云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张斌华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