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XX与王清利、宫传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清利,宫传义,王尚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315号原告:XX,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利,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传义,男,50多岁,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第三人:王尚兰,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清利、宫传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清利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申请王尚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阮福全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