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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洪怀友与秦欣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怀友,秦欣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洪怀友,秦欣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洪怀友,秦欣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洪怀友,秦欣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371号原告:洪怀友,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秦欣波,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诚朴路南段路东(彩虹桥南200米)。负责人:石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乾坤,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春,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怀友诉被告秦欣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