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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保52号申请人: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沈阳安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