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罪犯李泽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泽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209号罪犯李泽淼,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服刑。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泽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泽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泽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裴小明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海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