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行初14号撤诉裁定曾祥勇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勇,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91行初14号原告:曾祥勇,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3197110080518.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郭毅,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曾祥勇诉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曾祥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祥勇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祥勇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董 啸人民陪审员 郭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