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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汤绍群与温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绍群,温祥,庞亚莉,裴松,杨明霞,刘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761号原告:汤绍群,女,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杨亮、吴永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祥,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庞亚莉,女,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第三人:裴松,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小甫,女,汉族,1956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系裴松之母。第三人:杨明霞,女,汉族,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第三人:刘礼,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静,女,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女,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绍群与被告温祥、庞亚莉、第三人裴松、杨明霞、刘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绍群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绍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绍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汤绍群负担。审判长  陈利冬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