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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宋叶红、田安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叶红,田安莹,孙庆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叶红,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东,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安莹,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印,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庆东,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诉人宋叶红因与被上诉人田安莹、原审被告孙庆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叶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叶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叶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上诉人宋叶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繁奎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任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书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