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旺苍县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旺苍县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888号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刘刚,局长。被告:旺苍县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麦志仔。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旺苍县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光建人民陪审员 李 力人民陪审员 张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