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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与张明昌、丁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张明昌,丁翠兰,申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0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671658110D。法定代表人:郭瑞松,系该行行长。住所地:郸城县世纪大道西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系该行职工。被告:张明昌,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丁翠兰,女,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申林,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诉被告张明昌、丁翠兰、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履行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