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曲洪甲、赵云东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洪甲,赵云东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1刑初83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洪甲,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公主岭市,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云东,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洪甲、赵云东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洪甲、赵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曲洪甲、赵云东驾驶车牌号×××的灰色吉利轿车,利用伪基站设备在长春市经开区自由大路、仙台大街等地,多次流动群发车辆抵押贷款、房产贷款、二手房买卖等短信息共计46775条。2016年8月19日,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上将正在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息的曲洪甲、赵云东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洪甲、赵云东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洪甲、赵云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被告人曲洪甲供述、被告人赵云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洪甲、赵云东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曲洪甲、赵云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居住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二人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曲洪甲、赵云东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洪甲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赵云东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三、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一部、天线一根、变压器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杨海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中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