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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陆海涛与朱树明、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涛,朱树明,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713号原告:陆海涛,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清,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树明,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刘芳,女,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陆海涛与被告朱树明、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92元,由原告陆海涛负担。审判员  葛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