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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沭阳宏成置业有限公司与魏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宏成置业有限公司,魏迎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773号原告:沭阳宏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沭阳县深圳西路上江南小区S6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林明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新,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迎春,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沭阳宏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与被告魏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宏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宏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沭阳宏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程家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佟 帅书 记 员 孟庆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