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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6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西乌珠穆沁包商惠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请高兰锁、王颖莉、李占民、王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乌珠穆沁包商惠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颖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6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西乌珠穆沁包商惠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法定代表人:刘亚军,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颖莉,女,1974年7月7日出生,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在执行西乌珠穆沁包商惠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高兰锁、王颖莉、李占民、王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锡西证字第266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颖莉名下的位于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700311xxxxx号。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洪   泉审判员 战 广 杰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彦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