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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岳应吓、郭冬锐等与宋子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应吓,郭冬锐,宋子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鹿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028号原告:岳应吓,1973年7月1日出生,女,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郭冬锐,1975年1月3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宋子洛,1991年3月3日出生,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鹿城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锦绣路58号球山花园11号楼5楼。负责人:池婷婷。原告岳应吓、郭冬锐诉被告宋子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岳应吓、郭冬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应吓、郭冬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