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倩与高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高东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82号原告张倩,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高东亚,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张倩与被告高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2日,被告向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利息清至2015年9月22日。之后被告再未给付利息归还本金。我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3月22日被告高东亚给其书写的借款30000元借条1张。被告辩称:原告所讲属实。我工程经营亏损,借款本金我慢慢还,利息我没有钱给付。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庭质证时,被告高东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被告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5年3月22日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清算利息后,当天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款30000元的借条1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22日。之后再未给付利息归还本金。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开庭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东亚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倩借款,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合��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利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东亚归还原告张倩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至的利息。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被告高东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