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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旺中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旺中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30刑初8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旺中,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婺源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被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婺源县看守所。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旺中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旺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19时30分许,因被告人王旺中嘲笑同村村民陈某生了女儿,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随后,王旺中来到陈某的住宅,对陈某进行殴打。婺源县公安局接到陈某的报警后,指派民警程某等3人着警服驾驶赣E0警车赶往婺源县溪头乡龙尾下呈村。之后,民警程某等人来到下呈村王旺中住宅门口附近的马路边处,对王旺中、陈某进行现场询问及登记。期间,王旺中殴打陈某的妻子俞某。民警对王旺中进行警告,制止其打人。但王旺中不顾民警的警告,仍上前殴打俞某。民警程某立即将王旺中拨开,致王旺中摔倒在地。接着,王旺中从地上爬起,并朝民警程某的左眼打了一拳,导致程某的左眼部充血、红肿。经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王旺中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旺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王旺中的供述,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人汪某、余某等的证言,程某受伤部位、警服损坏处照片,门诊病历、人民警察证,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民警察证、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旺中明知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仍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致民警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旺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使用暴力方式袭警,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旺中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盛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建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