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彭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英,彭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民初997号原告:王兰英,女,194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建设,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原告王兰英与被告彭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兰英的委托代理人赵平及其申请的证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建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兰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5年8月份,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6年8月份,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手续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借款未果,为此成诉。被告彭建设辩称,被告的儿子彭起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6年8月份,原告到被告家追要该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手续一份,现被告愿意于2017年秋收后偿还2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原告王兰英的外孙女罗某系被告彭建设儿媳。2015年8月份,被告彭建设通过罗某向原告王兰英借款25000元。2016年8月份,原告王兰英到被告彭建设家中追要借款,被告彭建设出具手续一份,载明:“借王兰英现钱25000元,彭建设”。至原告王兰英起诉之日,被告彭建设尚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手续一份、电话录音一份、证人证言为证,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通过罗某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接收该借款后,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原告向被告追要该借款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手续写明借原告现钱25000元,反映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法律事实,从而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王兰英要求被告彭建设偿还借款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建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兰英借款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212.5元,由被告彭建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