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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武与被告任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武,任胜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2民初2144号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国,南江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绍武,男,生于1971年8月9日,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晖,南江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胜光,男,生于1979年4月18日,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桃梅,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武与被告任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绍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40.00元,决定收取1392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刘绍武负担。审 判 长  罗永亮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岳贤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园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