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诉冯国新、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冯国新,杨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944号原告: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县开通镇开通大路。法定代表人:杜文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丽华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国新,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杨志平,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腰井子村。本院在审理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诉冯国新、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