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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诉冯国新、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冯国新,杨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944号原告: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县开通镇开通大路。法定代表人:杜文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丽华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国新,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杨志平,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腰井子村。本院在审理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诉冯国新、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吉林省神龙种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