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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友毜与许继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毜,许继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939号原告:陈友毜,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茂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继先,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陈友毜与被告许继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友毜、被告许继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茂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友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许继先偿还陈友毜借款8万元及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09年4月1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许继先因资金周转的需要于2009年4月14日向陈友毜借款8万元,因曾华娇(陈友毜前妻)与许继先系亲戚关系,借款当时双方关系良好,陈友毜并没有要求许继先出具借条,双方仅是口头约定1.8%的利息。陈友毜多次向许继先催讨借款,但许继先总是拖延,迟迟不肯还清欠款。许继先辩称,陈友毜转账给许继先的8万元款不是借款,而是陈友毜的投资款。陈友毜的诉称不是事实。陈友毜是许继先的表妹夫,其妻子曾华娇是许继先姑姑的女儿。大概是2009年初,许继先在云南蒙河铁路接了几个隧道工程。许继先姑姑(曾华娇的母亲、陈友毡的岳母)知道后,打电话给许继先说,陈友毜夫妇家里特别困难、特别可怜,无论如何都要照顾他们一下,拿点工程给他们做。考虑再三,鉴于亲情,许继先答应了姑姑的请求,让他们投资部分工程股份。于是,陈友毜、曾华娇夫妇于2009年4月13日、14日,先后三次汇了共200万元投资款到许继先账上,其中包括陈友毜涉案的8万元。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在工程亏损的情况下,基于对陈友毜的帮助和扶持,许继先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通过妹妹许香平、妻子饶雪莹给陈友毜支付了投资本钱及亏损补偿和机械款共480万元。去年,陈友毜与许继先的亲戚发生经济纠纷,请求许继先出面说情。许继先虽然作了努力,但因为没有达到陈友毜的目的,陈友毜认为许继先没有尽力,对许继先怨恨在心,到处诬告许继先。现在,陈友毜利用2009年4月14日转账给许继先的其中一笔8万元投资款,歪曲事实诉称是许继先向其借款,实在是别有用心。因此,陈友毜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相互汇款的事实,双方均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陈友毜认为其汇给许继先的属借款,许继先汇给其款项系工程使用款。许继先认为双方之间的汇款均为工程款。本院认为,陈友毜提交一张银行转账凭证,以此来证明许继先向其借款,许继先抗辩系工程投资款。经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互有数百万元的转账款项来往,许继先对于接收转账8万元的用途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及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陈友毜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陈友毜的诉讼请求,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友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计1332元,由陈友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健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