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瑞芬与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芬,李阳,刘广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396号原告:王瑞芬,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李阳,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第三人:刘广明,,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王瑞芬诉被告李阳、第三人刘广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芬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温静波审 判 员 吴艳霞人民陪审员 赵晓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邢燕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