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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瑞芬与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芬,李阳,刘广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396号原告:王瑞芬,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李阳,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第三人:刘广明,,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王瑞芬诉被告李阳、第三人刘广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芬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温静波审 判 员  吴艳霞人民陪审员  赵晓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邢燕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