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展成、罗增等与朱卫中、朱冬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展成,罗增,聂凯桃,聂志丰,朱卫中,朱冬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594号原告李展成,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罗增,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聂凯桃,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聂志丰,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朱卫中,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朱冬波,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李展成、罗增、聂凯桃、聂志丰诉被告朱卫中、朱冬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四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担保(2017年5月16日,四原告作为投保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责任限额300万元,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刷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朱卫中、朱冬波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威代理审判员 汤志远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细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