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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行审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东芳、冯树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东芳,冯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行审84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晶都大道北侧疾控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吕伟,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文辉,东海县驼峰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刘继兵,东海县驼峰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被执行人李东芳,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冯树娟,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卫计征决字(201601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东卫计征决字(201601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申请。审判长 戚 宇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