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占明申请执行李利军、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占明,李利军,李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武占明,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利军,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彩霞,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武占明申请李利军、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李利军、李彩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02民初6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卫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