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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9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艾四龙、刘金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四龙,刘金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9民督5号申请人艾四龙,女,佤族,1987年06月01日出生,云南省西盟县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西盟县。被申请人刘金峰,女,佤族,1971年09月28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住西盟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艾四龙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云0829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金峰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因找不到被申请人刘金峰,无法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云0829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艾四龙可以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183元人民币���由申请人艾四龙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灿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