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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万桥电力有限公司与张纯龙、张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万桥电力有限公司,张纯龙,张玉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94号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勤劳胡同5号。法人代表:李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流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纯龙,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统泰汽配商城有限公司股东,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民,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吉林市统泰汽配商城有限公司股东,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桥电力公司)诉被告张纯龙、张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5月4日,本院向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吉林市万桥电力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市万桥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75元减半收取4237.5元,由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嘉胜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