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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国友与安图县北安市场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恢43号林国友:安图县北安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国友与被执行人安图县北安市场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558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林国友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772832万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图县北安市场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应当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程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安图县北安市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再审期间,被执行人安图县北安市场有限公司将执行款417728.32元及申请执行费5550元主动交纳到本院,现执行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国友。(2014)安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友与被执行人安图县北安市场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