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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XX,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罗华容,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其,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系罗华容的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杨林社区。负责人孟志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高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罗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XX、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再审称:罗华容与XX均是各自承包地相邻的农户,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收土地时故意侵权,把罗华容承包土地中的一块登记在XX名下;从而导致相关费用支付给XX。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撤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裁决,依法改判判决,实现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诉讼代表人罗华容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收土地时,将罗华容承包土地中的一块登记在XX名下;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罗华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系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一、二审判决驳回罗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罗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华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卉萍审 判 员  黄 成代理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