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莫奇瑞、王金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奇瑞,王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011号申请执行人:莫奇瑞,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王金岭,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莫奇瑞与王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2086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