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莫奇瑞、王金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奇瑞,王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011号申请执行人:莫奇瑞,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王金岭,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莫奇瑞与王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2086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