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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万明,该公司科员。委托代理人:邹岩峰,该公司科员。被执行人:赵平,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4月2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判员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