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子星与陈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星,陈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548号原告:陈子星,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生,住修武县。被告:陈晨,男,汉族,1986年3月19日生,住修武县。原告陈子星与被告陈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