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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沈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丽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82号原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明,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思媛,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平,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沈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金鲜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