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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磊、刘洪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唐某,孟磊,刘洪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人孟磊,小名“磊子”,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现住亳州市谯城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3年6月19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乃胜,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洪杰,小名“春来”,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尹红芳,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磊、刘洪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金龙、张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磊及其辩护人李乃胜、被告人刘洪杰及其辩护人尹红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谯城区建材街东头“老张大排档”旁边空地上,被害人唐某正在此处小便,被告人孟磊、刘洪杰恰巧经过此处双方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孟磊、刘洪杰离开此处,唐某紧追二人并辱骂、试图用板凳砸二人,后被拉走,二人继续行走至一水果店,孟磊强行夺走店主手中的西瓜刀,刘洪杰从该店中拿走一把锤子,二人返回至唐某等人吃饭的大排档处(离发生争执大概一二十分钟左右),孟磊拿着西瓜刀对唐某及与她一起吃饭的丁某乱砍,刘洪杰用锤子砸唐某并用拳头殴打她,后二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唐某、丁某的伤情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孟磊、刘洪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谯城区建材街东头“老张大排档”旁边空地上,被害人唐某正在此处小便,被告人孟磊、刘洪杰恰巧经过此处双方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孟磊、刘洪杰离开此处,唐某紧追二人并辱骂、试图用板凳砸二人,后被拉走,二人继续行走至一水果店,孟磊强行夺走店主手中的西瓜刀,刘洪杰从该店中拿走一把锤子,二人返回至唐某等人吃饭的大排档处(离发生争执大概一二十分钟左右),孟磊拿着西瓜刀对唐某及与她一起吃饭的丁某乱砍,刘洪杰用锤子砸唐某并用拳头殴打她,后二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唐某、丁某的伤情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唐某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15482.72元。被害人丁某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12364.99元。本案经本院多次调解未果,另查明,被告人孟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6月19日被释放,系累犯。被告人刘洪杰于2016年10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系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证明案件的受理等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犯罪嫌疑人孟磊于2016年9月21日被谯城分局拘传到案,刘洪杰于2016年10月12日谯城分局主动投案。3、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4、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孟磊有前科,刘洪杰无前科。5、证人吴某证言证明,是其报的警,2016.7.12凌晨2点多有两人从其水果店里拿走其切西瓜的一个木把连把有二十多公分长的西瓜刀和一把二十公分左右的铁锤。其去追两个人跑到东边老张大排档就和几个人打起来,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6、证人张某证言证明,系老张大排档的老板。2016年7月12日凌晨1点多,有三男俩女在靠近公交站口的位置吃饭有一个小时左右,听到俩吃饭的女的在西边与俩过路的男的吵起来,内容是那俩过路的从这经过时看这俩女的解手,吃饭的俩男的就推过路的两下,过路的就说俺走俺认,就往建材街中心走,其中一个女的就去追他俩追到西边烟酒水果超市门口,那女的用水果店的小板凳砸那俩男的一下砸没砸到不清楚,这边吃饭的就去拽这女的,俩过路的就往西走了,他们也回去吃饭了。过一会,俩过路男的又跑回来,一个拿着刀(一尺左右长)对着一桌子人就砍,有男的拿板凳反抗,拿刀的砍了吃饭的一男一女往南跑了,和拿刀的一起的男的也和吃饭的人打几下拿没拿东西没注意。7、证人赵某证言证明,曾用名赵丽,2016年7月11日晚上其、马某、丁小辉、葛某、一个佳丽(后知叫唐某)到老张大排档吃饭喝酒到凌晨两点多钟,其和佳丽到大排档西边车旁解手,其解完手,佳丽还在蹲着解手,俩过路的男的经过朝我们看几眼,佳丽就大声说看啥看,俩男的停下来还朝那看佳丽就提着裤子骂他俩,双方互骂起来,马、葛就过来问咋回事也和他俩争吵几句,他俩就往建材街方向走了,准备回去的时候佳丽就去追那俩男的,马、葛去追她后又回来吃饭,葛去解手,马去拿烟,吵架的俩男的忽然冲过来,一个光着上身的男的拿着一把刀(西瓜刀有二三十公分长)对着佳丽就砍,她用胳膊一挡砍了她左胳膊,丁小辉站起来那男的就对着他头砍,其吓跑。没注意另一个穿短袖的男子有没有打人。丁头上、身上、胳膊上被砍伤,佳丽的左胳膊和脸上被砍伤。8、证人葛某证言证明,砍丁小辉的是一个光着上身的青年男子,跟他一块的一个穿褐色T恤的男的拿锤砸,具体砸没砸到丁不清楚,但看到他有用锤的动作。佳丽有捡起水果店板凳砸那俩男的但没砸住,马某把她拽回来继续吃饭有一二十分钟,光膀男子拿着刀朝桌子上砍,另一男子拿个锤乱砸,马拿着铁凳子和光膀的打起来,其捡板凳朝他砸。佳丽已经躺地上,丁小辉头上、背上、手上都是血,佳丽胳膊、脸上都是血是光膀的男的砍的,拿锤的有没有砸伤二人看不出来。9、证人马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12日凌晨2点钟左右,赵丽和佳丽不知咋回事和光膀的男青年、褐衣男青年吵起来,其和葛某看看咋回事,佳丽说那俩人看她们小便。后我们就和他俩争执几句。他俩走后佳丽又拐回头去撵没几步从水果店门口拿个凳子砸他俩没砸住被其拉回来。五人继续吃饭过一二十分钟,葛去上厕所,其去车上拿烟,突然听到咋呼一声,光膀的男青年拿着刀朝丁小辉、佳丽砍着,褐衣男子拿着个东西(好像是锤子)也正砸着来,丁捂着头朝东南跑,其就跑过去顺手抄起大排档的铁凳子和光膀的男的搏斗。葛过来,他跑了,褐衣男子不知跑哪了。佳丽左胳膊、左脸上有刀伤、丁小辉头上、左手、背上有三处刀伤。10、证人李某的证明,当时看见拿西瓜刀的男的砍了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没注意另一个男的打的谁,听说是拎着一个锤去的。11、被害人唐某陈述证明,小名张倩。红鼎夜总会服务人员。2016.7.12凌晨其和通行的一女孩在大排档一辆车后蹲小便,俩青年男子路过扭头看我们一眼。其比较生气就问你看啥,那男人一听就站那了,其就骂了他们一句,那光膀的男的就问你骂谁其说就骂你,一块吃饭的俩个男的过来,和他俩争吵起来。其被同行的拉走,他俩走后又叨叨几句其没听见很生气就骂他们,就去撵他们到水果店门口拿门口的小板凳砸他们没砸住,被拉回去继续吃饭。过三十分钟左右,听有人咋呼刚吃饭的人呢?其扭脸看到光膀的男的拿一把刀,褐色衣服男的拎着一个东西没看清。他们用手里的东西乱砍乱砸。其右臂、右脸被砍伤,左臂、腿上被砸伤。刀伤是光膀的男的砍的,青肿的伤是褐衣男的砸的。丁晓辉头部受伤。12、被害人丁某陈述证明,又名丁小辉。事情经过与葛某、马某证言一致。另光着上身的男的拿刀砍了其头部、左胳膊一刀、背上一刀。另一名男子没注意拿的啥东西没注意打没打其。不知因为啥砍其。13、被告人孟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左右,其和邻居春来(姓刘)喝过酒路过建材街东头大排档,其看见路对面有俩女的,一个蹲在地上不知道干啥(天很黑,路灯也不亮),一个女的对着二人讲“你看啥,可是没看过女人尿尿,妈个X”,二人停下来其说“谁看你们尿尿,我们没看见”,那俩女的骂的很难听,互骂起来,过来俩男的,俩女的骂的跟凶。有个女的用手撕其上衣把上衣撕破,其和春来看人多就走了。沿着建材街走到一个卖水果的商店就过去买水果,女老板拿个20cm长的西瓜刀切西瓜。其正在气头上想拿刀吓唬吓唬那俩女的和那几个男的。其就夺了她的刀到大排档那问刚才那几个人呢,有个男的站起来,其心里冲动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用刀朝吃饭的男的、女的身上乱砍,春来也跟着对对方拳打脚踢。其继续用刀砍那个没跑掉的男的身上几刀,有人拿板凳朝其这边来其就跑了。其是朝对方一男一女身上砍的。刀被其扔旁边的垃圾桶了。春来有没有拿凶器如何打的其记不清楚。其没指使春来打。14、被告人刘洪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事情的起因和孟磊陈述一致。在刚开始争吵时,对方有个男的打其头上一巴掌,抓着其领子骂“骂个X,敢再能就打毁你俩”,那个女的就上来撕其和孟的衣服还骂二人,二人没敢吭就走了。那女的还在撵着骂,另俩男的也撵着骂“妈个x,打你们,你们跑就对了,不跑打毁你俩”。一直撵到水果店西边,那个女的还用一个板凳砸其后背。当时其就火了,想找东西打这女的。其直接到水果店想找个棍打她,但没有看见卷闸门外面有个锤子就顺手拿起往大排档去,孟磊也跑过来手里拿把水果刀。其就用锤子砸那个骂其、用板凳砸其的女的,第一锤砸到桌子上锤就掉了,其就用拳头对她身上乱打几拳。其看见孟磊用到对她身上乱砍、乱划,那女的就倒地了,孟还对她乱砍乱划,二人一起打她,其胳膊被孟划伤捂着胳膊走了。旁边有个男的用板凳砸孟,也不知他跑哪了。二人谁也没指使谁就是心里恼火,二人在水果店也没说话。其就动手打了一个女的。孟除了划伤一女的,可能桌子上的一个男的也被他划伤。1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明,经鉴定,唐某左面颊及左前臂创口长度累计大于15cm,其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丁某因受外力致头部、左肩部及左手部损伤,其左颞顶部12.5cm创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1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经勘验,案发现场位于本市谯城区8路公交调度站北侧,大门北侧60cm处有血迹,该站东北角有电话亭,该亭南侧170cm有血迹,并对血迹予以提取。现场北侧为建材街。17、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信息证明,丁某、马某、葛某、唐金华辨认出孟磊;孟磊辨认出刘洪杰。18、提取笔录、照片证明,在案发现场发现疑似作案工具黑色铁质锤子予以提取。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磊、刘洪杰破坏社会秩序,拦截、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由此而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对二被害人的伤害虽事出有因,但该原因不影响二被告人肆意挑衅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成立,因此二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二、被告人刘洪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三、被告人孟磊、刘洪杰于本判决生效的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医疗费12364.99元,误工费936.76元、护理费1256.42元、交通费330元,合计人民币14888.17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医疗费15482.72元、误工费766.44元、护理费1027.98元、交通费270元,合计人民币17547.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承尧审 判 员  刘善金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