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与周忠林、钟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周忠林,钟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377号原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太阳镇居委会议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327674146A。法定代表人:白建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忠林,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生,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钟国民,男,汉族,1986年7月6日生,南城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忠林、钟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到798元由原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