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551韦解平与无锡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解平,无锡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551号原告:韦解平,男,195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49号。法定代表人:齐界。原告韦解平诉被告无锡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喜来登酒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韦解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韦解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解平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解平负担。审判员 李正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翎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