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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梁立华、刘国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立华,刘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梁立华,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刘国安,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国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国安向申请执行人梁立华支付赔付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刘国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国安银行存款5138元收入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