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中博百年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中博百年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7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宜阳县城红旗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0542711-8。法定代表人:宋黎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少伟,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志红,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博百年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63号鼎盛时代大厦7层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G1K4P。申请执行人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博百年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2017年4月20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宜工商处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9月6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宜工商处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郑州中博百年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业务进行宣传时将分摊付费电话宣传为免费服务热线的虚假广告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郑州中博百年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0元整,并限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2016年9月7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郑州中博百年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宜工商处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中博百年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20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宜工商处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博百年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起诉,申请执行人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长 杨庭芳审 判 员 梁连杰人民陪审员 李军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