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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杨智勇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3刑初6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智勇,被告人杨智勇,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韦林镇,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智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艳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智勇窜至大荔县北大街惠仁医院二楼病房内,将住院病人家属何某丽的挎包内的1100余元现金盗走,将包丢弃于楼梯口。破案后,赃款已退回,并已返还被害人。2、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智勇窜至大荔县同州医院4楼护士办公室,将护士薛某娇放在办公室的黑色双肩包内的3740余元的现金盗走,将包及包内的其它物品随手丢弃。破案后,赃款已退回,并已返还被害人。3、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智勇窜至渭南市西四路妇幼保健院,将住院病人家属校某芳放在病房内的女式挎包内的4500余元现金盗走,将包丢弃在住院部楼梯拐角处。破案后,赃款已退回,并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智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也未作辩解。综上,被告人杨智勇盗窃作案三次,盗窃现金共计93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①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及收条②被害人何某丽、薛某娇、校某芳的陈述③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④被告人供述⑤案发现场调取的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对其予以惩罚。被告人杨智勇在医院盗窃病人家属现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还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六)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智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萍人民陪审员  程秋丽人民陪审员  王秀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斯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