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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葱芝公民身份号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葱芝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667号被拘留人:潘葱芝公民身份号码:×××1769本院在执行彭刚与潘葱芝、陈吉英、卢敏、胡纪福(2017)浙1021执6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潘葱芝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