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72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晋洲与被执行人常德金仙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晋洲,常德金仙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72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彭晋洲。被执行人:常德金仙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志宝。申请执行人彭晋洲申请被执行人常德金仙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2018)湘0722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晋洲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德金仙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已由我院另案全部处置完毕,余款5361109.66元,去除优先满足的农民工工资后,经听证确认常德金仙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分配比例为0.419。申请执行人彭晋洲已按该比例办理领款手续后,申请执行人彭晋洲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寿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2执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敏人民陪审员  万德安人民陪审员  刘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芃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