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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盛丹丹与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盛丹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睡虎路梦馨佳园。负责人:王火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黄世振,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丹丹,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上诉人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丹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送达给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的起诉状中,将贾银列为共同被告,但一审判决书中未对贾银参与诉讼的情况作出表述,一审案卷中也未发现对贾银的撤诉材料,故一审法院的审理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雪飞审判员  王 政审判员  柳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