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6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梁素先与被告陈志红、刘学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素先,刘学勤,陈志红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728号之一原告:梁素先,女,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潇,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学勤,女,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红,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号**幢*单元***室。被告:陈志红,自然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素先诉被告陈志红、刘学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素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素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素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素先负担。审 判 长 陈 潇人民陪审员 赵笑娣人民陪审员 季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