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爱民与李永会、李继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爱民,李永会,李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44号申请人:杨爱民,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然,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永会,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继刚,男,1977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杨爱民与被申请人李永会、李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